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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无线)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日期:2017年09月14日
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无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
子项名称:无
项目编码:27046
办理依据:

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许可的决定》,其中第305项规定广电总局负责“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5号)第二章“广播电视无线传输业务”。

受理机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科技司。
决定机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经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电视影视集团(总台)及所属机构、具有无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能力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机构。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由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提出书面申请;

2.省局提交材料齐全(详见申请材料清单)。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申请材料不齐全;

2.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

3.补充材料超过受理时限。

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

1

××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关于传输业务的申请

原件

1

纸质

1.  申请文件需包含拟申请理由及用途。

2

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逐级提交的书面申请。

复印件

1

纸质

1.逐级申请的文件齐全。

3

申报机构基本情况材料

复印件

1

纸质

说明申办机构的基本情况、法人资格。

4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

包含拟采用的传输覆盖方式、范围、服务区域和节目内容。

5

传输技术方案

复印件

1

纸质

说明传输技术方案和技术安全保障机制。

6

资金情况说明

复印件

1

纸质

说明资金保障及来源。

7

合法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传输方式、传输范围的证明

复印件

1

纸质

8

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开展业务的文件

复印件

1

纸质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报送、邮寄方式提交材料。材料接受方式的详细信息参见“申请接收”。

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科技司。

2.信函接收: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100866。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每天8:30-17:30

办理基本流程:

办理基本流程应明示关键步骤、环节及时限要求,可按简化和缩短后的期限制定。通用流程示意如下,可根据具体事项作进一步调整和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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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一)新办

采用一般程序。指通用过程,包括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证件(文书)制作与送达、结果公开等。

与基本办理流程一致。

(二)依申请变更。

同新办

(三)补证。

同新办

审批时限:

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核查提交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违规整改、邻省或无委协调等情况,给出是否受理意见。受理后,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审批结果:

(一)传输业务许可批复文件

《关于同意核发无线广播电视传输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批复》

 

(二)《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甲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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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邮寄方式将结果送达。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行政许可法》,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 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 第四十七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5. 根据第六十九条有关规定,被许可人有获得行政赔偿的权利。

(二)依据《行政许可法》,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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