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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有线)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日期:2017年09月14日
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办理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原广电总局令第33号)。

受理机构:
传媒机构管理司
办事条件:

(一) 主体条件

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及所属机构。拥有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经营权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机构。

(二)申请材料

1、有线电视网络建设及覆盖情况、传送内容(应写明具体频道、节目名称)、传送范围、技术手段(数字传输或模拟传输)、传送方式(节目传输或接入服务)等内容的说明;

2、申办机构基本情况。申办机构为企业单位的,应提供企业章程、营业执照、股东背景情况的说明,事业单位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

3、《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4、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5、人员、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包括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主要业务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6、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送方案;

7、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证明。

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利用有线方式跨省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应向地(市)级以上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符合条件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予以颁发《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

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含相关技术方案或节目方案论证、审核时间)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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